投标文件造假,将承担哪些责任

现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投标人使尽浑身解数,围标串标等各种违规操作更是屡禁不止。一些投标人为了能够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甚至不惜在投标文件中造假。但是您知道投标文件造假,后果有多严重吗?

一、常见的投标文件造假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业绩不实

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

·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3、财务报表作假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4、信用造假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以上行为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投标文件造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求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前述内容部分摘选自《招标采购商学社》

参与南航项目弄虚作假将承担的责任

根据南航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如供应商项目响应文件资料关键资料(如财务状况、业务资质、合同业绩、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等)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南航限制交易供应商,在限制期内不允许参加南航集团范围(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或相关控股公司)内所有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保证廉洁、诚信参与项目,否则将承担因违法、违规、违反采购过程中各项要求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成交资格、不予退还项目保证金、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

倡议广大供应商廉洁、诚信参与南航采购项目,共同营造阳光、公平、公正交易环境,共创美好未来

南航集团采购管理部

供应商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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