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评审专家警示教育——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例

一、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主要表现】

1.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评分畸高畸低;

2.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串通、干预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的方式,意图操纵或影响评审结果。

【具体案例】

案例1: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某设备的第三代产品,某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认真研究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参数性能,仅以产品名称中未注明第三代为由,取消了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该供应商遂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评审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2: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向其他评审专家发送内容为“某供应商得高分”的短信,在签署《评标责任书》时写下某供应商名字。评审过程中,为该供应商评分畸高,压低其他供应商得分,使该供应商最终得分排名第一。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该评审专家的行为构成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情形,取消了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对该评审专家作出罚款2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审、违规让他人代为评审

【主要表现】

1. 接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评审电话并确认参加评审后,在未请假或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评审活动,或者参与评审过程中无故迟到、早退。

2.在接到评审电话并回复确认参加评审活动后,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参加评审。

【具体案例】

案例1:评审专家张某在确认参加某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后,未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无人接听,导致项目评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财政部门约谈后,张某自行退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案例2:某项目评审开始前,系统以语音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专家王某评审开始时间,王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没有按照通知的评审开始时间按时到场,且无法联系本人,延误项目评审工作两个小时。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做出暂停随机抽取6个月的处理。

案例3:评审专家吴某接到系统自动抽取电话后,确认参与某采购项目评审。在评审专家身份核验环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持吴某身份证参加评审的人员与身份证照片不一致,经进一步核实确认,持吴某身份证前来参加评审的人员不是吴某本人,而是另一人袁某。调查过程中,吴某承认了其委托袁某参加评审的事实。吴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政府采购公信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吴某作出解聘处理。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主要表现】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协作”,相互“参考”评审意见,未做到对所有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相互协商评分。

【具体案例】

案例1:财政部门在对某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调看评审现场监控录像时发现,评审专家张某和李某经过分工后,分别为供应商甲、乙评审,而后交换评审意见,张某在未翻阅供应商乙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将李某对供应商乙的评分结果抄入其评分表,作为对供应商乙的打分结果。张某被财政部认定未履行法定评审义务,严重违反了评审纪律。

--本文摘自:《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的通知》(津财采〔2023〕15号)

南航集团采购管理部

供应商管理部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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