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
客服热线:020-86138881、020-86122152、020-86131709
特别提示:南航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咨询或辅导等相关业务,所有打着南航旗号收取招标项目中介费、咨询费、推荐费、介绍费等行为均与南航无关。请参与南航招标项目的供应商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谨防上当受骗。                                                                                                                            南航采购平台计划于2025年11月22日升级招标项目数字CA证书,增加南航采购平台标识,为避免影响招投标加解密业务,请供应商及时留意通知公告。
网站首页
招标采购
非招标采购
招募公告
采购标准 法律申明 资产处置
帮助中心
其他详情
返回列表
关于对​南航南阳基地航食加工厂公开招租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3-24

关于对南航南阳基地航食加工厂

公开招租公告

一、出租方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以下简称“南阳基地”)

二、招租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南航南阳基地航食加工厂公开招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编号:CZ-2026-NNY01

(三)项目基本情况:南航南阳基地航食加工厂坐落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999号南阳姜营机场办公区院内,权属人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房屋证载名称

(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现状

1

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999号姜营机场

832.16

闲置

三、出租标的、类别、用途、使用要求及其他

(一)出租标的:南航南阳基地航食加工厂(框架结构1层),按现状出租。

(二)出租类别:房屋使用权出租

(三)出租用途:仅限用于航空食品加工、仓储、办公(需符合环保及机场安全要求)。严禁开展危险品生产、储存;从事高污染、高噪音行业及其他非法经营项目,严禁改变主体结构。

*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四)使用要求:承租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原建筑物的安全或造成潜在危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或使用需求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和改造,但上述维修、装修和改造的方案需报出租方备案,经出租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如实施维修、装修和改造需办理行政许可和验收手续的,承租方须自行依法依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

(五)其他:承租方需确保本项目合法合规运营,办理并完成相关行政和行业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办理装修改造、市政配套、消防安防等工程的审批和验收手续;办理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或审批手续(如需要);办理营运需要的相应经营证照、许可和(或)资质;其他和本项目有关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并将上述事项取得的审批同意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质证照报出租方备案。

四、租期及租金

(一)租期

租赁期为3年,起租日自出租方将出租标的交付承租方之日开始计算,在租赁协议中具体约定。

*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政府法令、政策变动、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审计整改要求、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及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等特殊原因,导致出租方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出租方提前 90 天书面通知承租方,可以提前终止或变更租赁协议,全部或部分收回租赁协议项下的不动产,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租金

1.出租方已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租金进行评估,并以最终备案评估价为参考制定招租底价后进行公开招租。招租底价8321.6元/月,详见本公告第八《招租底价一览表》。

有效的最高月租金报价即为租赁协议的月租金价格,具体报价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八

2.本项目不设免租期。

(三)租金支付

租金支付一次。乙方应于季度第一个的前5工作日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的全部租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正式承租人需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个月的租金

     2. 履约保证金只接受银行转账(汇款),按下列开户行、账号办理银行转账(汇款)。出租方不接受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其他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款账号:

     户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基地

     开户银行:4100152231805020612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阳金城支行

六、合格承租方的条件

(一)法人

1.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查封、扣押、冻结、破产状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二)个体工商户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经济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业绩和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查封、扣押、冻结、破产状态。

(三)自然人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经济实力的个人。

*本招租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南航“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或者被列入南航“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报名参加。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

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价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需提供:

1.报价书(范本见附件1,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营业执照不能体现完整经营范围的,还须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人代表的,需加盖公章);

5.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2024年经第三方机构审计或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提供任一即可,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

1.报价书(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均需经营者本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三)对于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1.报价书(需本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2.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均需本人签名并按手指印);

八、报价方式

1.招租底价:详见《招租底价一览表》。

招租底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租赁建筑面积(㎡)

月租金底价

(人民币元/月)

 

1

南阳基地航空食品厂

832.16

8321.6元/月

2.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截止日起不少于  90  个日历日

3.意向承租方需对拟承租房屋按租金进行报价,月租金报价不得低于该套房屋月租金底价。若房屋租金报价低于该套房屋月租金底价,则该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4.本项目出租标的目前为闲置状态。

5.正式承租方的确定方法:所有有效月租金报价中,月租金报价最高者将被确定为正式承租方;对该套房屋最高月租金报价即为租赁协议月租金价格。

6.确定正式承租方后,出租方将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2。

7.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3个月 的租金标准金额作为承租履约保证金。当租赁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时,出租方确认承租方已完全履行租赁协议约定义务后,将承租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九、报价文件的递交及要求

1.接收报价文件时间:2026年325日至2026年331(工作日8:30-17:00)

2.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33117:00

3.意向承租方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的组成详见本公告第)送交到出租方。

十、报价文件送交地点

请将报价文件于2026年 33117:00之前将密封好并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签字)的文件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3999号南阳基地办公楼322室

联系人:朱姿颖 电话:0377-62232178

十一、其他相关事宜

1.租金价格为含税价格,且本项目不设免租期。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分租,也不得以出借或调换使用等任何形式变相转租、分租。

3.任何涉及的税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各自承担。

4.承租方不得使用出租标的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以及违法经营活动;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开展危害安全业务,包括危险品和国家明令禁止违禁品的加工、仓储及运输等。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不得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出租标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

7.若报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数据,或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或被确定为正式承租方后拒绝履行承诺,则以后均不得参与南航名下房屋出租报价。

8.在特殊情况下,出租方保留在确定正式承租方之前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招租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并且无义务向意向承租方解释原因。

 

件:1.报价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不动产租赁协议

 

 

 

 

 


相关公告